1、进口化工品报检时,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已经备案的化工品,应同时提交《进口化工品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以下规定对已经备案的进口化工品实施检验。逐批核查货物与《进口化工品备案书》的符合性。核查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标签等。在核查中发现不符的,若能及时补齐或更正,则视为符合;否则,按未经备案处理。
3、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工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本程序规定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4、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抽取样品可参照GB3186—1982(1989)进行。需进行专项检测的,抽取样品应分为两份,一份密封保存,一份用于专项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