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报关时包装有什么要求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在国际贸易流通时,需要存放在特定的包装中以防止其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人体产生伤害,或造成环境污染。进口时需检验其所用包装的形式、标记、类别、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标准及法规要求,能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除爆炸品、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感染性物质以及自反应物质以外的其他各类危险货物,按照其危险程度划分为3个包装类别:
I类包装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物质
II类包装用于盛装中度危险性物质
III类包装用于盛装低度危险性物质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
该项要求指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危险公示标签一般包括如下要素:
产品标识符、供应商标识、信号词、象形图、危险说明、防范说明安全技术说明书,一般包含16项内容(产品标识、危害标识、成分构成/成分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意外泄漏措施、搬运与存储、接触控制/人身保护、物理和化学性质、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处置考虑、运输信息、管理信息、其他信息)
合格评定及不合格处置:
经现场检验及实验室检测,各项目均符合规定,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外观检验首次检出的不合格批在技术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技术处理合格后,允许重新申请一次;对经最终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