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日本70.4%,印度31.9%,实施期限五年。
2023年10月13日,商务部收到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邻二氯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邻二氯苯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