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3年7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3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丙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4月19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丙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丙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7月21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