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弘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Gongyi Dangerous Goods Import Customs Declaration

欢迎来到东莞市弘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新闻资讯

瞒报危险导致事故发生 各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发表时间:2020/2/18     阅读次数:438


经典案例一

原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一:某保险粉公司

被告二:某货代公司


〖案情回放〗

原告承保的100吨聚乙烯塑料装载于“XXX”轮,由上海经厦门运往广州黄埔。后“XXX”轮因火灾沉没,造成原告承保的货物发生货损。为此,原告赔付被保险人货物损失及打捞费、装卸费、检验费和诉讼费等共计人民币403540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后经调查认定,“XXX”轮起火是由于申报单位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将易自燃的保险粉谎报为氧化铁运输所致。保险粉公司向货代公司出具两份国内物流海运委托书,委托书是以货代公司为抬头的格式合同,委托书上盖有保险粉公司和案外另一家货代公司(A)的合同专用章。涉案货物系A委托船公司出运。


被告一辩称,导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承运人的过错,集装箱箱体破损是火灾的直接原因,货物和申报行为只是货舱起火的原因,从火灾责任来看,被告一只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二辩称,涉案《中文舱单》和《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为被告二乃承运人误写,被告二与涉案运输事宜无任何关联。


〖判决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险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证据证实涉案保险粉的单证流转和货物流转的事实。

被告一将危险品保险粉瞒报为氧化铁,保险粉自燃导致承运船舶因起火燃烧而沉没,并直接导致原告保险的货物发生货损。被告一瞒报危险品的过错行为与原告被保险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News